一、法院已判决执行局不执行怎么办
在面对法院执行局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时,当事人应积极地与执行员保持联系并主动了解执行进展迟缓的具体缘由及原因,从而尝试通过对话和磋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倘若法院执行局无端拖延执行程序的推进,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或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继续侦查
在法庭做出最终裁决之后,公安部门便无法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并得到了明确的结论。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对于已经经过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应再成为其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在面临法院执行局执行效率低下的境况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其执行人员保持有效的交流,深入了解导致执行工作延迟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试图通过友好、理性及平等的对话方式以及双方共同商议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若发现执行局存在无端拖延执行裁决的行为,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者投诉的权利,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仅有利于推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迅速且充分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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