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立案之后,如未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或进展情况,当事人可主动前赴立案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了解。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无故拖延办案之情形,当事人有权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已正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依法展开深入调查,全面搜集、整理并调取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等方面的关键性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二、报案立案后就会抓人吗
在司法程序中,即便是已经下达了正式的逮捕令,警方也未必必须采取实际行动去抓捕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正在犯罪活动中的人员亦或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如果满足拘留要求或者且具备逮捕条件时,警方才会毫不犹豫地开展抓捕行动。
然而,对于那些不必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以被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某个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址,在此期间进行审讯询问过程。这种情况下,就无需警察亲自动手将其抓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法院立案之后,倘若未能及时获取到相关案情信息或者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作为当事人是可以自行前往负责立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构进行查询的。一旦发现有任何责任人故意拖延不办的现象,当事人具有合法权益向上一级的领导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纠正。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责任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方位地收集、整理以及调阅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从而准确地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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