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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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恶劣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怎么处罚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怎么处罚

关于人民法院对实施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进行惩罚的具体法条规定如下:对犯罪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金刑罚;若情节恶劣,则可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照怎么处理

对于涉及到伪造、变造以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刑罚,并且还需要同时处罚金。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其犯罪情节严重,那么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也需要依法缴纳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项罪名的具体定义为,任何非法制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的行为都将构成此项罪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那些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及实施了盗窃、抢夺、毁坏之行为者,我国法律设定了相应的刑事惩罚措施,依照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被判处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罪犯,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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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办理身份证件。即使其行为没有其他恶意,也没有利用假证件违法犯罪,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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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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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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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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