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承担直接抚养责任之一方的支付标准,具备稳定收入来源者,其支付额度应为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对于需同时负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一般不宜超过其当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遇无固定收入之情形,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可以根据该年度总收入水平或参照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估算。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支付比例亦可适度调整。若一方当事人无任何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则可考虑以其个人财产来抵扣子女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民法典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在夫妻关系中,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的分居状态,均无法自然而然地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离婚仅能由夫妇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或是其中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寻求法律上的解决途径。然而,如果夫妻因情感不合导致长期分居,并且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跨度,而且经过和平调解仍未能化解矛盾与隔阂,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进而允许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那些没有直接承担养育子女责任的家长,他们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当依据其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群来说,他们需要支付的金额应该在月收入的20%到30%之间;而如果需要同时抚养两位或者更多的孩子,则支付额不能超出月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而言,可以按照年度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估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对这个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某人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那么他/她可以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扣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