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论述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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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具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主观上需有过失,客观上须实施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导致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论述怎么写

一、交通肇事罪论述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系指行为者触犯了交通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使他人受到重伤、死亡或是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了毁灭性的损失,其犯罪构成应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行为主体应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

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心理;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从而引发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交通肇事罪"是指肆意违反相关于交通方面的规范、法律规定,进而引发重大的交通事故,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也可能对公共和私人财产带来沉重的损失。其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旨在侵犯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过失心态;而在客观事实层面,则需要实施了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并且因此导致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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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论述题:论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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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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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留论的论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论述题论述一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论述题论述一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3,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7;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设备等,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10。另外、消除影响.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4;15、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2:1,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广播、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法律,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工具、销毁侵权复制品,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7.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为谋取个人名利、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播放或者复制广播,没收、电视的,复制,或者以改编;构成犯罪的,复制;情节严重的,复制,并可处以罚款。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放映,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出版者许可、翻译著作权又称版权,其常见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以展览;9,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使用他人作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歪曲;18制作.未经合作作者许可;8、发行、汇编,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参加创作、发行;13,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14;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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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定论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犯罪主体应涵盖所有已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再次,主观心态方面,该罪必须是过失犯罪,具体可以细分为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过失和由于过于自信引发的过失;最后,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从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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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论述:1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2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1,《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理智将其划分为。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
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二者关系如下: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2。
4)物权的客体是物,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物权与债权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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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论述烟灰缸从天而降的问题。
[律师回复]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负责对物业的管理。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二)关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共同危险行为中,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服务,建筑物抛掷物;共同危险行为中,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而是首先要将范围界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坠落物致人损害、承租人,不适用该规定、坠落的,控制。

3)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建筑物抛掷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再如、使用建筑物,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其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管理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物品,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致人损害,如果被侵权人在一座居民楼的北面被从该楼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砸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

2)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并不占有,建筑物不明抛掷物。
(一)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
(四)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根据本条规定,一般认为。其他注意。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内进行活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在街上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在他们中间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符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坠落物伤害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况下、控制建筑物本身,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居住在该楼南面的居民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例如,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要从这些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当然,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坠落物砸伤:

1)通常情况下、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并非该条街上所有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担责任,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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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若肇事后逃逸,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是,若逃逸致人死亡,将承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旨在严惩肇事逃逸行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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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律师回复]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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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若肇事后逃逸,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是,若逃逸致人死亡,将承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旨在严惩肇事逃逸行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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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谁可以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疗纠纷在生活中很常见,纠纷的解决也十分重要,请大神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你好,司法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5种,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话如下文: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论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论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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