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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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调查中,受害者享有多项权益,如语言翻译、申诉权、保护措施申请等,并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陪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申请复议。 同时,受害者也有义务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传唤、按时出庭和遵守法庭纪律。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当中,受害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是无法理解该地域普遍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体系,受害者有权自主安排并享有翻译服务的便利,同时他们也具有通过自己所属的少数族裔的语言和文字方式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其次,针对公安机关以及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侵犯了自身的诉讼权利或者出现了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言行举止,受害者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控诉。

再者,若因为在诉讼流程中的证言贡献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潜在威胁,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针对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此外,对于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鉴定专家、记录员以及翻译人员,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利提出回避申请。

同时,他们还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仔细核对。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岁的受害者,在接受相关询问时,他们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陪同。

最后,如果是由于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受害者有权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当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报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若受害者对此表示不满,他们有权申请复议。

另外,他们还拥有了解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具体内容的权利,并且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害者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详细陈述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二,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工作。

第三,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

第四,要严格遵守法庭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刑事案件的罚金一般期限是多久

自判决正式依法生效之日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罚金必须在审判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全额或分期进行缴纳;逾期未缴纳者,将由法院实施强制性征讨。如被告人无法全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刻发现其具备执行能力时,立即进行追缴。因不可抗力外的突发事故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导致被告人难以完成缴纳工作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对缴纳期限给予相应延长,酌情减少或者全部免予罚金处罚。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针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法律审讯过程当中,作为受害者的身份无疑可以为其带来诸多重要的司法权益。这些具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得到专业语言翻译员的协助、享有合法的申诉权力以及请求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等。与此同时,受害者还拥有权利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在场陪伴、提出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参加上级监察部门进行的审查复议程序。然而,尽管受害人在以上事件中有如此多的权益加以保障,他们自身同样负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案情陈述、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发出的传唤通知、准时出席法庭审判等职责。此外,在法庭上,受害者还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庭纪律,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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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甚至极有可能成为“银样蜡枪头”,好看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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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证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时,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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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需要寄回去吗
[律师回复] 不需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向被害人告知在侦查期间其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
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告知书应该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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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持证执法;接受公众举报;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告知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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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和义务
[律师回复]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义务 1、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其生父母确定;当非婚生子女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2、生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生父和生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继续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在非婚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尽管其不是婚生,但与声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对生父母的遗产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剥夺其继承权。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2、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3、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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