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最新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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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涉及三方面:行为人需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需故意,意在刺激性欲或满足自我,非强行奸淫;客观上需实施侵犯他人尊严和猥亵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行为。
猥亵罪最新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猥亵罪最新认定条件是什么

猥亵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须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存在故意,其意图往往表现在刺激性欲或实现自我满足,而非强行进行奸淫的目的;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是其他手段侵犯他人尊严及猥亵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猥亵罪被明确划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罪范畴之内。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对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是在公共场合公然展示身体之不当举动,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由法定机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若涉及猥亵未成年人(包括儿童),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格,且应从重量刑惩处。

同时,本项法律条款还特别强调了此类犯罪活动的加重情形——倘若猥亵行为系集体或公开场合实施,或是伴随其他恶劣情节,则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法定机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参照以下三个具体标准:首先,行为人为十八周岁以上且需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方能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其次,主观因素上需要明确显示行为人是基于故意的心态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旨在刺激个人欲望或者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而并非出于强制性目的进行强奸;最后,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了侵犯他人尊严以及猥亵性质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实现其违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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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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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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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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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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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标准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1)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2)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

3)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1)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主观要件故意。
二、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标准是什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核心在于认定强制猥亵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具体来说: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
1)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2)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2、猥亵妇女是指: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的,才构成本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该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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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男子被强制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青岛醉酒女子遭3男子轮流猥亵网友“青岛的吃货”发帖爆料称,7月28号夜间的青岛奥帆中心情人坝,一位醉酒女子疑被路过的三男子轮流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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