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福建数额标准有几种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在于,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相对方位的资金据为己有。
同时,所挪用的资金额度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该笔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向他人借款等私人用途,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却被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就会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造成侵害。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性,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资金罪之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须利用其职位所赋予的职权,私自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其次,在涉案金额上,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度;第三,如果该笔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私人事务,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未能如数归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但却被用于非法目的,即侵犯了资金的合法使用权;最后,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够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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