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和谁申请
取保候审之申请须向相关公权力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凡处于被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均拥有这一权利,他们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均可发起取保候审之申请。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申请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和结案都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可以考虑批准采用保释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留或者被独立适用附加刑法;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超过有期徒刑等更重的刑罚,但若采取保释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保释措施,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保释措施。保释措施将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采取保释措施时,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都享有申请权利。然而,兹需特别强调的是,此类申请务必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以确保整个程序的规范性与权益保障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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