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措施,其对于拘役刑期的折算并无实际影响。仅有那些诸如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监视居住等对个人自由实施限制的措施,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相应的刑期。具体而言,拘留刑期应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执行之前,若已先行采取拘留措施,则每拘留一天便可折算为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一条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取保候审还会判刑坐牢吗
缴纳保释金,亦即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人,而且必须承诺随传随到,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它是司法机构为防止犯有刑事罪行但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获准变更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通过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释金等方式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以此确保这部分人员不会逃脱拘捕、审判等刑事程序。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改变了强制举措,但是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否将判刑,依然取决于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审理活动所做出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会对被判处拘役刑罚的期限产生任何影响或直接关系。仅仅是诸如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监视居住等具备限制自由性质的处罚方式,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期的抵扣和折算。具体而言,拘留期间的刑期计算应自判决正式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而对于那些已经先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每拘留一天便可折抵为相应的一天刑期。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保证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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