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作为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动发起告诉才能得到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实施逮捕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需由当事人亲自提出告诉方可进行处理的案件,倘若被害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方确实侵犯到了自身的财产权益,那么便应将该案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而若被害人受到强制性的威胁或恐吓以至于无法向司法机构进行告知,则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起告诉。因此,除非出现诸如被害人受到强制性威胁或恐吓以致无法告知等特殊情形,否则侵占罪通常并不会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侵占罪能否提起附带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占罪的案件,虽然当事人不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通过追缴或责成犯罪嫌疑人作出赔偿。
此外,受到侵占罪侵害的受害方亦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实施侵占行为的被告人,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会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相关诉讼处理原则是需要。假如受害人能够主动向法律机构揭发案件事实,那么通常不会实施逮捕措施。但是,当受害人面临的危险因素使得他们无法亲自向法律机构坦白事件并提供有效证据时,检察官或者是受害人的近亲可以代替受害人提起诉讼。在某些特殊场合,比如受害人不幸受到强制性的威逼和恐吓等压力时,才有可能授权警方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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