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罪流水金额之认定所需采取的证明手段及资料,通常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诸项内容:银行流水记录、转账纪录、交易明细表、各类电子数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口头陈述与书面辩护意见等。在此类证据被采用前,需经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并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质证环节,最终方能成为对帮信罪流水金额予以判决确认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流水是否包括转出的
关于帮信罪所涉及到的流水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以下的特定原则进行认定:
首先,所谓“帮信罪”的流水,实际上指的是那些通过在信息网络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金,这些资金最终会被转入至相关人员手中的信用卡中;
其次,对于“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之
一,即支付结算需达到至少20万元,这其实是在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精确界定;
最后,假如能够证实流水中存在某些并非由收付所引发的属性,可以考虑将其从整体流水中剔除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的判罚并不仅仅依赖于流水总额,更要关注罪犯通过该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同时,对于犯罪情节的判定,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为满足其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需求时的次数、数量、张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去的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援助的时间和方式、收益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以实现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文简称“帮信罪”)中的流水金额认定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全面而周密的方式,包括收集各种必要的财务凭证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交易明细以及电子数据等资料。此外,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的陈述和辩解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类型的证据,都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采集、固定、保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质证后,才能被采纳为判决的依据。为此,我们需要保证整个流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确保所取得的证据是充足且具有明确说服力的,从而能够准确地对帮信罪的流水金额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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