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国家司法部门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但并不能等同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定有罪。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位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或者阻碍诉讼进程时有这种可能性发生时,便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拘留人已经被确认为罪犯,而仅仅是在案件调查期间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算不算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主要分为三类: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并不能视为违法行为,实际上它是公安部门针对涉嫌犯罪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这种拘留的根本宗旨在于遏制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者自杀。被实施拘留的人员并不必然是真正的罪犯,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为犯罪分子之后,才会提交至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而在审判结束之后,先前执行的拘留期限将可作为刑期的抵扣部分。若最终判定其无罪,则应立即释放当事人,且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任何不良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措施,主要被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为案件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尽管如此,我们仍需明确,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定罪裁决。这种法律上的措施,是依法依规执行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后续的调查工作能够顺畅有序地进行,以免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或者干扰调查工作的正常展开。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拘留确实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暂时性的应对策略,而并非直接认定犯罪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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