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告人在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法院可考虑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从而给予其适用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的合理量裁。
然而,如果被告人为达到恶劣目的,如涉及到聚众强迫或对儿童进行猥亵,这种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罚;
2、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亦能够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实施对象。
至于强奸罪中“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的定义,则特指由于实施性侵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遭受严重损害,包括性器官严重受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对于那些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出于报复、灭口等不良动机,杀害或伤害受害妇女、幼女的罪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厉惩处;
3、关于强奸罪的主体问题,一般认为,该罪名的实施者必须是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无法单独构成此罪,她们同样可以作为教唆犯、帮助犯,甚至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参与其中。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存在“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规定,女性确实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起诉条件包含哪些
构成强奸猥亵犯罪所需具备的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方面: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必须为普通的自然人,无法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实施此类犯罪;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再者,本次犯罪侵犯的客体涉及到他人的性自由权以及个人的尊严;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需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去进行不当的侮辱或猥亵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涉及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倘若行为人能够获得受害者的诚挚谅解并且得到了谅解书,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慎重地考量这个要素,决定是否适度地减少对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具体而言,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将合理地确定判决期限,设法使之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范围之内,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对人性的尊重和关爱。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人为自己的过错而悔过自新,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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