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侵占罪
关于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行为,通常又被人们称之为“侵占罪”。这一罪行主要是以非法占据为主要目的,通过将他人委托给自身保管的财务、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在数额上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代替他人保管财物的人员,或者说,他们是他人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侵占罪可以被视为一种身份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非法经营罪乃是指任何个人或企业在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特定种类商品的买卖,或是进行其他受限制的商业活动,亦或是未经授权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从而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于特定商品的买卖及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上述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是未经许可而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并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本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故意侵占罪,也被俗称为“侵占罪”,这个罪行是针对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它主要的显著特征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私自占用并保管他人委托、遗失或者隐藏的贵重物品,在涉案数额达到了特定的标准之后仍然拒绝返还给原物主。这类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构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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