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仅三个月而步入离婚境地的情况下,假设双方确实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却未能如期共同生活,或存在有在婚前即以支付方式加剧对方经济压力的情形时,男方有权依法请求女方归还给予的彩礼。若女方坚决不予接受退还意愿的,男方便可以正式寻求向法庭提起申诉,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女方返还其所收到的彩礼。一旦法院启动审理程序,且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后查明事实属实的话,其将毫无疑问地对男方提出的退还彩礼请求主张予以实质性支持。因此,对于退还彩礼的决定权并非取决于婚礼的举行时间,而仅仅局限于当事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任何一项退还彩礼的条件,如此便可申请退还相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3个月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在缔结了短短三个月的婚姻后选择离婚,大部分情况下,男方是无权要求女方归还当初支付的彩礼的。但是,存在着少数例外情况,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比如,若双方只是按照当地风俗进行婚礼仪式,而实际上并没有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又或者,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但两人从未真正意义上地共同生活过;
再者,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了高额的彩礼,这笔款项甚至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等等,以上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被视为合理理由,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彩礼的。
然而,无论属于哪种情境,都必须以双方最终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短短三个月就陷入离婚的困境之时,假设双方确实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无法按照约定共同生活下去,或者在婚前提早以支付款项的方式给对方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男方是享有法定权利向女方索回所交付的聘金和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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