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监护人如何认定
关于老年人监护权之取得途径:一般而言,可依次由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以及具备监护资质的其他近亲或其他愿意捍卫该亲属权益的个体或机构担任监护之人选。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也可以借助于老年人自我意志清醒之时与其签署监护协定,以明确当老年人失去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之时,由协议另一方担任其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老年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老年群体而言,其法定监护人应须为老年人的直系血亲或姻亲,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成年子女;配偶;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
此外,也可由与被监护人关系紧密的其他亲戚以及朋友担任监护人之职。若无以上明确监护人存在,社会及国家将承担起该义务,由有关所在的单位或居住地相关社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慈善福利部门)充当监护之责。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老年监护人的认定规则参考来说,通常状况下,老年监护人名额主要是分配给配偶、父母、子女此类亲属成员充当,此外,具备适当监护资格的其他近亲或社会组织亦可被选为监护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中,还可以借助于签署监护协议的方式对监护职责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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