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离婚之后的任意时刻,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实际状况或抚养能力都产生了显著的变化,那么他们都有权向法庭申请更改对子女的监护和培养责任的分配。这种监护和培养责任的重新分配,通常首先应由有关双方自愿协商而定;若协商无果,方可通过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并请求该机构做出公正的裁决与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了孩子在外面读书需要些什么手续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若您的子女需进行入学手续的办理,以下材料将作为必备要素予以提供:
首先,户口簿及其附属的复印件;
其次,监护人个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以及其附属的复印件;
再次,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及其附属的复印件;
此外,疫苗接种证及其附属的复印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最后,本地居住证明及其附属的复印件亦不可或缺。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倘若父母任何一方乃至所有方在实际情况、抚养能力方面出现了实质性的显著改变,他们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调整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权的配置。而在这样的调整中,应尽可能优先考虑让双方达成自愿且公平的协议;如果协商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那么可以选择诉诸当地司法机关,并请求他们来做出权威的裁定。司法机关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将会全面地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以及子女的切身利益等多重因素,从而确保子女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