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申请保释候审的前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实施逮捕或人身限制措施;
其次,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者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就有资格申请保释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可以再刑拘吗
若犯罪嫌犯被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则存在转为刑事拘留之可能。这两种法律手段均具有强制性,按照有关法规,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违反监视居住规则而成为潜在的逮捕对象时,他们有可能首先被实施拘留,然后再进入正式的审判流程。关于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之间的转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6)应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刑事诉讼涉及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定为需要实施监视居住(surveillancedetention)时,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保释候审。这项制度旨在保障他们在审前程序等待庭审期间能够在特定限制之下离开执行监视居住许可之场所,然而,此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得以正常进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法院及其附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取得上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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