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送卫生巾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羁押于看守所内的人犯的直系血亲或者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处于病情严重或是离世之际,必须立即向人犯本人通报。这一项条文并没有详尽地阐明是否允许为人犯提供卫生巾之类的私人物品,然而基于人性关怀以及对其基本生存条件的关注,我们认为,在看守所的拘留期内,人犯应该具备最基础的生活设施保障,其中当然包含了在特殊情况下所需的个人卫生用品。因此,为被刑事拘留的人犯提供卫生巾应被视作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监管规定对此予以禁止。总的来说,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刑事拘留期间,确实可以为人犯提供卫生巾,但是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二、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存在例外状况,即在拘留超过法定期限且被证明无罪的前提条件下,方可有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所谓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疑似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该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判决中所使用的处罚手段,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第二十九条明确揭示,被关押人员在其羁押期内如遇直系或旁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不幸离世等情况,必须向相关方进行通告告知。虽然该条例并没有明示需要关注被关押人员的个人物品问题,但是鉴于对人性关爱的理解和尊重,我们仍应该确保他们在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得到充分的满足,特别是那些与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卫生用品。因此,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过程中,为被关押人员提供适当的卫生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监管要求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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