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否定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做法的否决条件,即指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各类情形外,都将被视为无法实施此项措施。在此法律条款中,明确指出了以下四种情况往往不适用于取保候审:
1.行为人可能会受到的惩罚仅限于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而并非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较重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
2.行为人患有的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其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但同样地,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此时若不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所有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适用与否,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与综合考量,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时间算在缓刑里面吗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计算在缓刑期限内的问题,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两者之间并无关联性。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缓刑则是一种实体性的刑法制度,所要实现的具体法律后果即对罪犯进行有条件的监外执行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当受取保候审者经过司法程序,依法判处缓刑时,若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否决条件,法律规定只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其余任何情形都不再适用。尤其是那些看似只应受到轻微惩罚却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或者虽身患重大疾病或处于怀孕哺乳阶段但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员,以及在羁押期限满后仍未能判决为无罪的嫌疑人及被告人,或者符合上述任意一种不可取保候审条件者,均不得适用此项措施。事实上,任何取保候审的适用都需要根据每一个特定的案件情节及其涉及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权衡,并且必须由负责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经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能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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