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有强奸罪的罪犯申请假释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服役期限需达到原有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必须真诚地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工程,以及确有显著的悔过表现;且在假释期间内,无法预见到他们将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方可予以假释。
然而,对于那些因其犯有强奸罪而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允许进行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强奸罪假释是否要谅解书
关于强奸犯向司法机关申请假释的问题,尽管并非是强制性的条件之一,即必须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书,然而,在法院实际审议和裁决过程中,仍然会综合地分析和权衡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含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懊悔态度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害等等。当受害者给予谅解书并表明其宽恕行为人时,这无疑将对假释申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也需要明确,没有获得谅解书并不代表假释申请就必然会遭到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关于对犯有强奸罪行的罪犯进行假释的相关规定指出:在罪犯已完成原定刑期超过正常时长一半、切实遵循监狱各项规章制度、表现出明显的积极改造意愿以及展示了真实的悔悟之情等前提条件下,而且其不再具有任何重蹈覆辙的可能性,才可以考虑实施假释。然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及其以上或者被宣判为无期徒刑的特定罪犯,则被明确禁止实行假释。这一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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