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明确规定,针对公私财产进行盗窃行为且数额达到了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范畴。因此,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立案标准的盗窃罪数额起点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以上。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予以确定,同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公安立案怎么处理
1.必须确实存在着犯罪事实的发生。
2.该犯罪行为符合我国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倘若已经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不得予以立案。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法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布无罪。
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③依据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罪犯。
④依照刑法规定应当由受害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得到受害者的告知或撤回告知,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⑥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虽不属自身管辖但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若符合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立案之后,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侦查工作;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若经过调查确认并无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并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条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的,我们将其认定为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此项原则被公安机关作为立案依据加以实行。然而详细的数额却要因地域性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会由当地高级法院及检察院根据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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