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结案幺
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环节之一,并非代表案件已经尘埃落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取得完备充足的犯罪证据后,必须达成犯罪事实完备清晰、证据真实确凿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然后再完成撰写起诉意见书这一步工作,同时将包含案卷资料及证据在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及物证一并递交至同级别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核评判和决策。在此之后,仅有经过人民检察院严谨地审慎斟酌后决定对该申请提起公诉的时候,案件才能够正式步入审理流程,最后由具备司法权威性的法院来对整个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我们对于刑事拘留这一操作应该认识到它只不过是从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而非作为判定案件是否结束的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存在例外状况,即在拘留超过法定期限且被证明无罪的前提条件下,方可有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所谓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疑似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该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判决中所使用的处罚手段,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属于其中关键环节之一,但并不等同于整个案子已经尘埃落定。只有经过详尽地收集各类证据,梳理清楚犯罪行为及其事实真相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够依据这些材料起草起诉意见书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实。一旦检察院通过了相关审查程序并做出正式决定,即决定对该案件提起公诉,那么这个案子就将正式步入审判阶段,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最终裁决。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判定案件终结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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