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构成帮信罪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其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来看,本罪责任承担者需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构成本罪;
其次,主观心理方面,必须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即明晓自身行为将被视为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接着,本罪的侵害对象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行为,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若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如下四个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须为一般主体,即只能由自然人来担任;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心态,并且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再次,犯罪所针对的客体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客体,具体包括信用卡的规范管理秩序以及私人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两个层面;
最后,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展现其恶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进行信用卡交易或者实施恶意透支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应具备的必要要件包括:首先,犯罪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再者,其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最后,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本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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