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才构成帮信罪
该罪责的定义即为,行为个体明悉他人运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时,依然提供技术支撑或者协助其展开此类活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有个人在知晓他人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后,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被判定为帮信罪。若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则该单位将会面临罚金的惩罚,同时,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将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才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女性以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与人格尊严。
其次,从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非法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收或转移妇女、儿童等多种形式。
再次,从主体资格要求来说,本罪的实施主体普遍适用于刑事责任年龄内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心理角度来看,这种犯罪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为之,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将被拐卖者作为商品出售的明确意图。因此,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收、转移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足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据我国国家刑事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确知道其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即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判定为此项罪名成立。对于单位组织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若该罪行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重叠现象,则按照更为严重的罪行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