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随便的吗现在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任意而为,而是作为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存在。只有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确信必须采取这一手段以防止社会安全风险,尤其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拘留、拘役或者其他独立于主刑的附加刑,或者是可能会遭遇长期监禁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他们才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制度并不是随意而设的。它是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唯有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过周密分析与评估后,确信为应对潜在的社会治安风险而有必要采取这一措施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面临拘留、拘役或其他独立于主刑之外的附加刑处罚,或者是可能遭受长期监禁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才能够依法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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