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转关押条件包含哪些
取保候审被转变为强制性羁押,通常是因为如下几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他们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和传讯,或者实施了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如果司法机关发现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例如可能会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该决定也有可能被变更为强制性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自然人或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由执行机构颁发的特殊规定,如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如果接收到传唤通知,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未经执行机构批准,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或进行通讯交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在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面临强制性羁押的后果,常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有可能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如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与传唤、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其次,若司法机关发现当初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漏洞或错误,例如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也有可能被变更为强制性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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