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分割庭审要点有哪些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当共有物为可分物时,分割处理并不影响其财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可按照各个共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来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得每个共有人都能得到属于他们的那部分。
其次,当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时,实物分割显然无法实现。而如果实物分割可能会导致财产价值受损,例如一幅珍贵的古画,一头壮硕的耕牛,又或是尽管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其中某位共有人却不愿接受该共有物,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采用变价分割的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将共有物出售,然后让每位共有人依据自身所占份额获取共有物的售价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有一位或多位共有人希望获得共有物的所有权,我们也可以通过定价补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对共有物进行估值,然后按照各位共有人的份额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而达到所有共有人拥有共有物所有权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按份共有物是指由各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所占份额享有所有权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共有物分割诉讼时效有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同时,这里所指的诉讼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财产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且行为责任人的日期开始算起的。
然而,如果权利受损时间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不再予以维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方式,对于可以进行单独分割的财物,应按照每个共有人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对于无法进行分割或者分割可能会对其实际价值造成损害的财产(例如那些极其珍贵、具有历史价值的古董绘画作品),我们便需要采取变价分割的方法,即将这些共同财产出售之后,再按照每个共有人所拥有的份额来分配所得的款项。如果有任何共有人希望获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他们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的价格作为补偿,也就是按照每个共有人所占有的份额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的金额,从而实现对该财产的完全占有和控制。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将这种情况下的共有财产定义为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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