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起点金额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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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案件中,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将受刑罚,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刑罚更重。定罪时还需考虑情节严重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量刑应公正、合理,确保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盗窃罪起点金额怎么算

一、盗窃罪起点金额怎么算

关于盗窃案件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我想在此给出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具体而言,“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数额起点为一千元到三千元人民币不等,这种情况下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其次,当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时,其数额起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此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最后,当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时,其数额起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此时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数额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执行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此外,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案件,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例如,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但不足两千五百元的,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在两千五百元以上但不足四千元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盗窃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但不足七千元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盗窃数额在七千元以上但不足一万元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起点是500元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其起刑点并非固定不变地为五百元人民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实际上考虑到了多个方面,包括了犯罪金额以及其他相关情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罪犯进行定罪和量刑。针对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这一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罪犯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反之,如果涉案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属于特大级别,则其所面临的刑罚也会更为严厉。然而,在做出定罪裁决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考虑到涉案金额的大小之外,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犯罪动机等多方面因素。同时,量刑的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合理,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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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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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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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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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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