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有权利聘请具有资质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一经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拘留),在首次接受调查询问之后,当事人便可以向律师申请会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尽速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事宜,尽管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限制,但实际操作中,此类会面通常能够迅速得到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等特殊案件,首次会面可能需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被警察传唤一定会刑事拘留吗
面对来自警方的传唤指令,当事人并不一定会被刑事拘留。传唤仅为获取案件证据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其与刑事拘留并非同一概念。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若涉嫌犯罪并可能采取逃逸、销毁证据等行为,警方则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
然而,拘留与否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判断,且须经警方认定拘留具有必要性,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遭受警方的传唤之后,当事人依据法理有资格在初次调查程序结束以后请求会见自身聘请的律师。为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律师务必在接手当事人委托的第一时间内为其安排会面事宜,虽然目前并未存在明文规定对此进行严格规制,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当中,此类会面往往能够顺利且迅速地得到妥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特定案件类型例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首次会面可能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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