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赃款退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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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助信息犯罪所得赃款应依法追缴或退还。通常,赃款应归还给受害方;若无特定受害人,则可能上缴国库。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保赃款得到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帮信罪赃款退给谁

一、帮信罪赃款退给谁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涉案的赃款须依法予以追缴或命令退还。赃款的处置方式往往是将其归还至受害方手中,若无法直接返还给特定受害人,则有可能被纳入国家财政。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进行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帮信罪赃款要全部出来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帮信罪”。在此类案件中,对于被截获、查封、冻结等犯罪所得款项,我们通常要求罪犯必须予以全数追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并未完全履行全额退还违法所得的义务,那么他将会面临刑期加重的风险。而在法院进行最终判决时,赃款是否已经得到了全额退还以及退还的具体情况,都会成为法官在量刑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协助洗钱行为所得到的违法所得赃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回或者退赔。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赃款应当归还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若是未能找到特定的受害者,那么它们有可能会被储存并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关于此方面的详细规定,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章节。为了确保所有涉及到的赃款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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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退赃多少对量刑有帮助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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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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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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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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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由人民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不追缴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刑事判决内容。最高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第八条人民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赃款的范围: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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