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报检察院几天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要求逮捕,若存在特殊情形时,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1到4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聚众共同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案件的提请审查和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有关逮捕申请的文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事宜做出裁决,即批准或者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报捕时限多久
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依法拘留之人,如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日期可适度延长到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犯罪等罪行严重之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日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同时,报捕自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天,且最多只能延长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人士在接受羁押之后,各地方公安机关需在三日以内将涉案案件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然而,如果发现有特殊情况,例如流串犯案、反复作案或者是集体作案等,则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最多可达四天。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多次或集体作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其所需要的时间最长可达到30天。此外,检察机关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