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不予起诉,通常会在做出决定之后的一段时日内,譬如说是一个月以内,向涉案人员发送不起诉决定通知书。
然而需特别指出,此处的时间规定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是案件过于复杂或者需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获得其审批同意,处理的周期便有可能会适度地延长。因此,关于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应自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的天数,并非是既定不变的,而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希望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人才或机构提供进一步的咨询服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若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未留下案底,那么其实际的犯罪情况并不一定会得到认定,即便是经过了检察院的审查仍旧未能批准逮捕,也可视作并无罪行。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下可能仅仅是违返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已,此类违法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与之相当的行政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予以提起诉讼的决定之后,通常会在一个月之内向涉案相关当事人进行通知。然而,实际通知时间可能会因其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差异。若涉及的案件比较复杂或者需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那么整个处理流程可能会被延迟。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详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