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鉴定手续及诉讼受理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鉴于交通事故案件所涉法律体系繁复,故难免会导致审判结果存在不同观点。在现实工作当中,法院并不倾向于判定由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用以及诉讼手续费,然而仍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由保险公司承担此类责任。具体到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通常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中的规定:“以下任何损失或费用,均属交强险不予赔偿且亦不进行垫付:…(四)由于交通事故引发涉及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其附属相关费用。”这条规定常常被视为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的主要依据。尽管如此,我们对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仍须持保留态度。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如果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自身行为引起的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受到损害,从而被他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所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必需且合理的费用,除非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均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鉴定费用,作为探索真实情况的必要步骤之一,无疑属于“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的范畴之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与拐卖儿童罪判多久
根据交通事故酿成的破坏力,例如导致的生命丧失和伤害情况,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因素,相应的法律处罚也会有所不同。在中国大陆地区,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如果是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就鉴定费用以及诉讼受理费用的承担问题来看,由于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体系颇为复杂,审判结果往往存在争议与差异。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并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来负担这些费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对此负责。保险公司常常以适用交强险条款为理由,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除非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因为保险事故而引发的仲裁费、诉讼费等各种费用。因此,鉴定费用作为处理保险事故过程中所必需的开支,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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