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前,付出的聘金可视作对女方的一种赠予,因此这笔钱款可被定义为是女方独有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特殊协议或约定的情境下,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此虽然款项应继续全部属于女方所有。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男性则有权请求归还聘金,这些情况包括:
(1)男女双方未能成功申办结婚注册手续;
(2)男女双方确实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未能真正意义上共享同居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追索聘金的要求;
(3)在婚前提交聘金的行为,引发了赠与人的经济困境,那么,同样可以在这个离婚诉讼中提出追索聘金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彩礼钱买车离婚归谁
关于聘礼所购买车辆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车辆是在结婚前由某一方全额自费购买并且其产权证书上仅有该方的姓名作为登记主权人,那么这辆车就理应被认定为这一方的私人资产,并不包含在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确认之前,一方提供了购车首付款项,并以其名义办理了车辆的抵押贷款手续,即便车辆的所有权最终仍登记在该方名下,但其所有权仍然只属于登记持有人本人,因此同样将视为一种单独的私有财产。
最后,当面临婚变分歧时,另一方可以提出合理要求,获取在婚姻期间所投入的还贷金额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男女缔结婚姻之前,聘礼往往会被视作是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并因此成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在婚姻关系破裂之时,如果双方未能正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或者由于聘礼的原因使得赠与人陷入了经济困境,那么男方便有权利向女方提出返还聘礼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通过离婚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向女方追讨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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