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是在离婚之后,由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接触和观注孩子的行为过程。对于这种探望的形式及时间的安排,通常都是在夫妻在离婚之时进行充分的协商而制定的。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在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就必须要对子女的探望事宜加以相应的商榷,而且对于探望办法以及时间的具体规划和细化也要过于详细标准。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探望的相关事宜仍旧无法取得共识,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的过程中一并做出决定。通常情况下,为了尽量少地影响到孩子的学习,且又不对他们的日常生活规律造成过多的破坏,需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时间段,这段时间里,作为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有机会与孩子进行单独的接触和交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探视权能把孩子带走多天吗
在未明确剥夺探视权的情况下,父母享有将子女带走居住数日的权利,然而这需要父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诉诸法律法庭,由司法予以判定。若适用的环境对子女的心理和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进入中止状态,直至导致此情形的事实因素消除,方可解除限制。
关于具体探视的时间,应当由父母双方围绕探望时间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如洽谈过程不顺从而无法得出合理方案,或者经过协商后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此时可请最高级别的法院做出最后裁定,而最终所定的时间,即使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异议,亦需贯彻实施。一般来说,当子女成年之后,他们便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接受父母的探访,换句话说,子女在成年之后拥有了对是否接见其父母或拒绝与之相见的自我表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夫妻离婚以后,未被作为主要监护人的一方需要定期探视自己的孩子,以便及时了解他们的成长情况。探望孩子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应该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由夫妇二人共同商议并做出决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如果夫妇二人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最终的决策权就落到了人民法院那里。因此,为了避免对孩子学业和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探望时间的安排必须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精心制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