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的追诉期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应收账款的法律诉讼时效为三年,此诉讼时效的计算期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进行。对于欠款未偿还事宜,自权益受损之日起长达二十年以上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对此类案件不再给予保护;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如不可抗力、人身伤害等),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相应申请,适度地延长审判期限。若诉讼时效满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能达成共识,则债权人可以考虑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当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时,应被视为对原始债务的再度确认,此笔债务关系因而获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应收账款的质押能不能转让
在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之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操作;若出质人无意间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在其所得价款中,必须将其中部分价款用来提前清偿对质权人已经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针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诉讼有效期定为整整三年,从相关权利人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以及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时起算。若是在过去的二十年内未对相应欠款进行追索,那么即使诉诸法院也无法获得有效保护。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法院会同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适当延长审判周期。当诉讼时效期满之后,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债权方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款项的书面通知。只要债务人签署或者加盖印章,便可视作是对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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