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是什么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关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之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必须经由人民法院慎重考虑后作出相应的裁定,同时将此裁定书送达至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
其次,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各类财产时(如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等),若需要其他机关或自然人给予协助的话,人民法院需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此过程得以顺畅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最高法关于车损折旧费用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的汽车损坏修复之后的折旧补偿问题。对于此类情况,通常会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聘请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负责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而关于各地的鉴定费用标准,因为各地情况各异,所以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当涉及到机动车时,其鉴定费用一般在1300至2500美元之间;至于非机动车的鉴定费用,则大约在300至800美元之间。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遭受了损坏,那么肇事一方除了要承担为无责任方修理车辆的责任以外,通常并不需要额外支付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补偿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准确无误地送达到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手中。在这一过程之中,倘若需要其他司法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协助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他们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保证整个执行流程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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