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20天每天做什么
1.进行深度反思并做出精准调整来弥补过失。
2.投入时间研究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报纸与杂志来开阔视野。
3.参与一些简单而实用的手工艺制作过程以锻炼技能。
4.在条件优越的监管机构中,利用业余时间下棋或观赏电视节目等娱乐活动。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拘留所条例》中所规定的事项:被拘留人士在此期间需被迫接受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学习任务;
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拘留所内的环境清洁工作以及志愿性的劳动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二、看守所拘留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若觉得某些在押人员必须加以逮捕,应该在此类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出审核审批申请;
2.针对那些流窜作案者、反复犯案者、结党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向检察院提交审核审批申请的时间可延伸到三十天;
3.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面材料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深刻地反省并适时进行调整以弥补过去的失误;倾注大量的时间去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拓宽自身的视野;积极投身于各种手工艺品的制作过程中,以此来提升自己的技艺水平;同时,充分利用在监管机构中的业余时间,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严格遵循《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认真接受法律、道德以及文化方面的学习,积极参与环境清洁及义务劳动等教育项目,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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