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都是必须经历的程序环节,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经过逮捕阶段的人都会面临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检察院通常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表示同意,主要原因在于如果不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逮捕行为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司法机构已经掌握了足以定罪量刑的充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猥亵儿童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对于构成猥亵儿童罪行者,应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涉及多名或屡次实施猥亵行为、或组织群体实施此类恶行、或是在公众场合公然进行此种行为,只要情节恶劣并已对孩子造成伤害或其他重大后果,甚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况下,则须被认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亦为五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及提出公诉均属于重要的法律程序环节,但这并不代表着一旦逮捕就必须提出诉讼请求。实际上,检察院往往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给予高度支持,以便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事件发生。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逮捕行为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已经掌握了充足的定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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