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后交警协调不了怎么办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调解,但是最终仍然无法达成和解的话,那么公职人员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的规定,如若当事人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之后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交通警察有义务向其告知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事故后交警出局事故责任书以后需要怎么做
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发布之后,发起方有权商讨进一步的赔偿处理方案。
如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或相应的事故证明持有疑虑,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布之日算起,在第三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若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交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益,并会受到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调解共识,当事人应当知晓并依据相关法规尽快通过诉讼途径获取公正合理的权益保障。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获成功的情况下,该部门的交通警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