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是什么情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被退回至相关执法机构进行补充侦查工作,这通常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收集和核实证据以支持指控。具体而言,若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并最终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仍需补充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自行完成侦查工作且发现尚需补充侦查时,其无法将案件再次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把案子交到法院多久能判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起诉至本院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予以裁决,通常情况下,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若案情复杂且具有重大敏感性,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然而,实际案件审理流程从检察院移交至法院,往往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间范围,平均耗时为一个月左右。审查起诉作为重要的诉讼环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位置至关重要,并扮演着连接前后两个环节的桥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在刑事司法程序的进行过程当中,如果案件因为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证据可信度存在疑问而被上级单位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收集和验证相关的证据材料。一旦案件经过地方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并最终结案之后,如果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仍然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者是自行展开侦查行动,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然而,当检察机关在自行开展侦查活动之后,仍然无法满足案件审理所需的证据要求时,他们便不能够再将案件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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