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他人偷拍但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罪行,警方有权出警查证。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有权向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询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扣留或者传讯。传唤或拘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如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传唤和拘禁的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没有证据警方能拘留人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有利于延长至七日;而针对那些流动性强、惯犯性质严重或有结伙作案倾向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周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遇到涉及偷拍行为且证据尚未充足的案件时,相关部门持有权力进行调查取证。警方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盘查,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实施拘留或传唤等处分,但最大限度不得超出12个小时的限制。倘若此事件情节异常严重或者错综复杂,则可能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此时,调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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