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之第83条规定,假释的考核期限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原被判刑期。例如对犯有强奸罪的被告,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则该被告在行刑过程中的假释考核期应当为尚待执行的有期徒刑部分;若被告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他/她在假释阶段将面临为期十年的严格监管与考验。至于实际的考验期限,则需要由裁判文书及相应的假释裁定书予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强奸罪假释是否要谅解书
关于强奸犯向司法机关申请假释的问题,尽管并非是强制性的条件之一,即必须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书,然而,在法院实际审议和裁决过程中,仍然会综合地分析和权衡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含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懊悔态度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害等等。当受害者给予谅解书并表明其宽恕行为人时,这无疑将对假释申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也需要明确,没有获得谅解书并不代表假释申请就必然会遭到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假释期间的考究期限应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罚期限。例如,对于涉嫌强奸犯罪的被告而言,如若法庭最终判决其承担有限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被告人在服役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假释考核期限便应当是尚未得以执行的有期徒刑部分。反之,倘若被告被判定为终身监禁,那么他/她在假释阶段所要面对的便是长达十年的严格监管和严峻考验。而关于实际的考验期限,这一问题则需由裁判文书以及相关的假释裁定书进行明确规定并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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