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提前释放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法定羁押期限届满,那么他们有义务将其释放,解除已实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是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因此,在达到法定期限之际,对犯嫌人员的刑事拘留是可以提前结束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都享有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具有显著区别。仅当某人经由法庭判定其有罪且遭受了刑事处罚时,他/她的相关信息才会被记录于个人档案。如果未曾面临刑事处罚或定罪,仅仅是经历过刑事拘留的话,实际上还是可以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安机构留存有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对于申请无犯罪证明的过程并不会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要知道,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只要能够证实案件与被拘留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证明文件中便不会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明确表述,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法定羁押期届满时,应承担起释放相关人员、取消之前实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职责。故而,当羁押期限即将达到法定要求时,针对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拘留程序是可以提前终止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等都拥有提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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