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已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允许相关人员申请暂予取保候审。此条款明确阐释了在特定状况之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实际需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特殊的情况具体包括可能会被处以相对较轻刑罚的人员、身患重大疾病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以及虽然羁押期已满但是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人员。因此,只要当事人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其就可以在初步审查之后向相关机构提出暂予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立案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状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被告人;
其次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罪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就是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无法自我照顾而又需抚养子女或自身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被告,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构成对社会危害;
最后,若被告人已被羁押并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但案件却仍未处理完毕,也需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申请与执行工作皆由公安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在完成初步调查之后,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执行取保候审举措。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能被判处较轻刑法、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间的女性以及已经超过羁押期限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人等。对于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的人员,他们可以依法提出暂时接受取保候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