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不下发《处理结果通知书》怎么办
您可尝试向该派出所隶属于的公安局或者其所在地区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由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能,并将事件处理结果通知到您手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关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治安案件,若受害者已明确身份,则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的复印件转送给受害当事人。若有无法直接传递给受害人之情况,公安机关也须对此进行明确标记说明。
因此,您可以选择向该派出所隶属的公安局或该地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他们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也请求派出所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二、派出所不告诉拘留时间
在派出所实施拘捕过程中,通常并无提前告知事宜。行政拘留作为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适用于对特定违法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此项行政拘留措施,通常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裁定执行。在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对特定违法者施加行政拘留处罚时,应由公安派出所或依法获得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将相关案情提交至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决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倘若您收到了来自公安机关的相关通知,通知中并非《处理结果通知书》,针对这一情形,您有权利向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申诉,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他们依法履行告知责任。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将决定书的副本送达到每一位受害者。如果遇到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给受害人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必须明确标注出原因。我们强烈建议您向相关主管部门表达出您的关切和疑问,这样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也能为您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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