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下发《处理结果通知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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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公安机关未及时下发《处理结果通知书》,您可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诉,请求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副本送达受害人。如遇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应注明原因。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调查核实并获取相关文件资料。
派出所不下发《处理结果通知书》怎么办

一、派出所不下发《处理结果通知书》怎么办

您可尝试向该派出所隶属于的公安局或者其所在地区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由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能,并将事件处理结果通知到您手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关于涉及公共利益治安案件,若受害者已明确身份,则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的复印件转送给受害当事人。若有无法直接传递给受害人之情况,公安机关也须对此进行明确标记说明。

因此,您可以选择向该派出所隶属的公安局或该地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他们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也请求派出所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二、派出所不告诉拘留时间

在派出所实施拘捕过程中,通常并无提前告知事宜。行政拘留作为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适用于对特定违法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此项行政拘留措施,通常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裁定执行。在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对特定违法者施加行政拘留处罚时,应由公安派出所或依法获得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将相关案情提交至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决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倘若您收到了来自公安机关的相关通知,通知中并非《处理结果通知书》,针对这一情形,您有权利向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申诉,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他们依法履行告知责任。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将决定书的副本送达到每一位受害者。如果遇到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给受害人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必须明确标注出原因。我们强烈建议您向相关主管部门表达出您的关切和疑问,这样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也能为您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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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到派出所去派出所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拘留都会有书面的通知给家属,但拘留有时使用电话通知。
【法律依据】
  
1、对于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2、 对于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通知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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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如下: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需经负责人批准。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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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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