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确定嫌疑人怎么处理
对于被警方查获或自行前往警局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犯,构成公安机关处理的基础。对此类人员,公安机关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工作,如若检测出任何涉及违禁性质的物品,或是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物品,亦或是与相关案件存在关联性且具有成为确凿证据价值的物品,均应第一时间进行扣押处置;而对于违法嫌犯随身携带的不受案情影响的物品,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及及时返还。相较于此类安全检查工作,并不必要开具任何官方的检查凭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一、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怎样处理
1、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以处处理:
(1)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2)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治安案件受害者可以要求看录像吗
在治安案件中,作为被害者,您是享有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权限的,但是,派出所并没有对此种请求承担强制性义务。对此,若监控内容涉及执法舞弊等敏感问题,您可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请求派出所提供必要支援配合以调查取证。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任何人都能够针对公安机关以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中的处置行为,如果发现存在执法程序不严明及违法乱纪之现象,均有权力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乃至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对于这类收到的相关投诉,各接受部门理应依照其职责范围,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被警方依法逮捕或者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皆成为公安机关处理的对象。针对这些嫌疑人,公安机关须实施严密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物品、高危类物品亦或是与案件息息相关的证据,立即予以扣留不放;而对于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的物品,将照例予以登记、妥善保存并在适当时期返还当事人。这种类型的安全检查并不需要官方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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