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车辆被扣如何取车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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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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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暂扣,有两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和解签协议,车主可随时取车;二,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车主在收到认定书第三日起可申请解除暂扣。若对方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车主需缴纳保证金后取车;若对方未提,车主可立即取车。
事故双方车辆被扣如何取车

一、事故双方车辆被扣如何取车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涉事车辆被依法暂扣,对此情况我们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并达成和解,便可采纳简易程序,签署相关和解协议书。

根据规定,签署后车主即可随时取回自己的车辆。

其次,如需遵循正规流程处理,警方将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0个工作日)出具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收到认定书之后的第三日起,车主可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暂扣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此三日内为伤者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唯一机会。若经查证对方确实提出了财产保全要求,车主只需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样可以轻松地取回车辆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对方并未递交此类请求,那么车主可立即实现车辆处置权并取回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事故双方同意私了怎么办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双方当事人均愿意采取私下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且双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异议或争议时,那么便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此事,而无需惊动公安机关进行干预。

然而,若是此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或是危险驾驶罪等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私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当事人自行赔偿

(2)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车辆被暂时扣押的情况下,车主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首先,通过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并签订相关协议,这样车主就能够随时将车辆取出;其次,当警方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车主在收到该认定书的第三天开始便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暂时扣押。然而,如果对方提出了财产保全的请求,那么车主则需要在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之后才能将车辆取回;反之,如果对方没有提出此类请求,车主则可以立即将车辆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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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扣车辆停车费多少钱?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之后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交警部门有专门的停车场,用于暂扣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认定责任,双方无异议签字,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可以驾车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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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是否会被扣?
是的,在大多数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都会将一方,或是双方的事故车辆拖走,停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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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夫妻双方还未离婚一方有权力扣压对方购买的车辆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丈夫或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来讲,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两层意思,一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具有权做出决定,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二,不是因为日常的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的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自行决定,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代表夫妻双方做出的行为,夫妻一方不得已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处理汽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的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出售。但是,一方已经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了,车子也交给第三人了,并第三人不知道出卖人的一方是无权处分,那么,买卖是成立的。但是,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车辆租赁发生事故,车辆被扣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在情况是只在交警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取回车。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对方向提讼,要求对肇事的车辆予以财产保全,那么车主就取不成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书面向当事方告知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事故处理部门在收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后,应协助将车辆继续扣留。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很难成功,因为根据的规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向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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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能否扣押,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吗
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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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扣的车辆多久归还?
当交警部门扣押了当事人的车辆后一般会在30天至40天后归还给当事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也是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行确定,交警部门在收集证据时也是可以将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在扣留后的5天进行鉴定,然后在鉴定完成后也是需要在5天内归还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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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被扣押,怎样收取车辆停车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
一,看管车辆,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一个保管合同,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保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自愿而订立的,以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该物给寄存人,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的合同。虽说被扣押的车辆也是交到停车场保管,可是寄存人却不是车主,也不是驾驶员,而是交通警察,当然交通警察是职务行为,他是代表交警大队去寄存被扣车辆的。那么,这个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交警大队和停车场,交警大队是寄存人,停车场是保管人,这个保管合同准确地说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在保管被扣车辆。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妥善保管被扣车辆是作出扣押决定的执法单位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处理违章,还是处理交通事故,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都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办法》
第五条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即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从《办法》的规定看,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无论是何种经营性质,但都是商业经营单位,没有政府管理部门,所以,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停车场是明显错误的。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也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经营停车场并办理停车收费业务,但是为了把自己的换成金钱,取得非法利益,有意采取一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心安理得地榨取群众钱财!笔者发现其规避法律的形式,一是冒用他人的名义办理停车场,实际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二是在他人的停车场里边租用部分场地,办成场内场,对外是他人停车场的名义,实际上还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与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2004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致。《2004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看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扣押的车辆,是允许停放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但是,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保管合同也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停车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出,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秩序的权力,强行将管理相对方的财物保管,来收取服务费,即使扣押交通肇事或违章车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用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交通警察将肇事或违章车辆交给交警大队经营的停车场来保管,岂不是自己同自己签订合同,然后叫别人来出钱,违法又不合理!鉴于实践中借此规定,公安部在2008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将《2004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废止。一些地方法规也对该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也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还要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仍坚信执法部门对被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但是,从网上各地一直不断的投诉看,执法部门收取停车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交警部门,对停车费的计算方面,时间算法离奇、价格高的出奇,还无人敢管!所以,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能够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以杜绝这种故意曲解法律、人为规避法律,从而、借机敛财的现象发生!
被扣押车辆,车辆停车费怎么收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
一,看管车辆,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一个保管合同,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保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自愿而订立的,以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该物给寄存人,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的合同。虽说被扣押的车辆也是交到停车场保管,可是寄存人却不是车主,也不是驾驶员,而是交通警察,当然交通警察是职务行为,他是代表交警大队去寄存被扣车辆的。那么,这个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交警大队和停车场,交警大队是寄存人,停车场是保管人,这个保管合同准确地说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在保管被扣车辆。 第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妥善保管被扣车辆是作出扣押决定的执法单位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处理违章,还是处理交通事故,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都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办法》第五条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即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从《办法》的规定看,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无论是何种经营性质,但都是商业经营单位,没有政府管理部门,所以,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停车场是明显错误的。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也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经营停车场并办理停车收费业务,但是为了把自己的换成金钱,取得非法利益,有意采取一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心安理得地榨取群众钱财!笔者发现其规避法律的形式,一是冒用他人的名义办理停车场,实际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二是在他人的停车场里边租用部分场地,办成场内场,对外是他人停车场的名义,实际上还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  第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与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2004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致。《2004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看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扣押的车辆,是允许停放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但是,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保管合同也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停车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出,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秩序的权力,强行将管理相对方的财物保管,来收取服务费,即使扣押交通肇事或违章车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用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交通警察将肇事或违章车辆交给交警大队经营的停车场来保管,岂不是自己同自己签订合同,然后叫别人来出钱,违法又不合理!鉴于实践中借此规定,公安部在2008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将《2004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废止。一些地方法规也对该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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